一般召開的會議,若無特殊規定,當初出席人數達到下列何種條件時,即可開會?
(A) 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
(B) 超過應到人數之三分之一
(C) 超過應到人數之三分之二
(D) 有人出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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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5), B(534), C(553), D(61), E(0) #421464
統計: A(2695), B(534), C(553), D(61), E(0) #421464
詳解 (共 3 筆)
#755537
1. 會議召開,應有全體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會議中,因為有人離場而造成人數不足,主席或出席人可以提出 清點在場人數問題,改開談話會或散會;如果沒人提出, 會就繼續開下去;開談話會中,如果有人回來,人數足夠時,應該 恢復正式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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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527
一般性是在規定怎樣才能開會、如何發言、怎樣動議、如何討論,如何修正、如何表決,如何復議,在有條不紊中,達成保護別人,在共同遵守下,保障自己。從而循「集思廣益」,來融聚大家的意見。
特殊性的規則,是針對自己團體的特性,先行研訂一些規則,經各參與人認可後,予以執行稱之。通常特殊規定較嚴者為多,旨在求其慎重以免疏失,例如一般團體,訂頒之規章通過則可執行,但立法機關,法規之通過必須三讀;惟間亦有因應需要,作較寬之規定者,例如立法院通過七分之一委員出席,則為法定開會人數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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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388
這題有人可以說明嗎???
如果有特殊情況的話是什麼情況呢??
如果有特殊情況的話是什麼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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