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95.11.30舊法
流動資產,指非受限制之現金及約當現金、短期投資及其他預期能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一年內變現或耗用之資產。
第 15 條 : 補償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發生者,應列為流動資產;如係因長期負債而發生者,則應改列為其他資產或長期投資。
修正日期民國103年 11月 19日 已刪除補償性存款。
已修法不適用106年考題,建議刪題。
【已刪除】丁公司向銀行借款,銀行要求補償性存款(留於銀行活期存款中),則此一補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