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三十歲的大華向二十五歲的阿輝購買一部機車,兩人辦妥簽約手續後,大華依約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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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8/22)
(0181105 制定) 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
(0880402 修正) 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理由 原條文第二項究為舉證責任,抑為獨立之侵權行為類型?尚有爭議,為明確計,爰將其修正為獨立之侵權行為類型,凡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即應負賠償責任。惟為避免對行為人課以過重之責任,增訂但書規定,俾資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