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原因是案件移送書會參雜承辦人的主觀認知致不客觀,所以不能做為證據
所以承辦人的職務報告也是ㄡ
但例行性 / 非個案性就可以作為證據
如警察的出入登記簿或工作紀錄簿----法院都是調這些資料來看的
53. 下列何種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