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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3. 下列何種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A)銀行之歷次存款紀錄
(B)調查局之案件移送書
(C)戶政機關之戶籍謄本
(D)醫院之診斷書.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下 (2015/11/16)
移送書原則上沒有證據能力.要說它缺乏公示性當然也可以, 但最主要它就是為了個案才作成,用來偵查/起訴的.如果隨便作一份移送書就能有證據能力,那檢方基本上在舉證上就有一定優勢啦........看完整詳解
8F
阿答力 大二上 (2019/12/18)

主要原因是案件移送書會參雜承辦人的主觀認知致不客觀,所以不能做為證據

所以承辦人的職務報告也是ㄡ

但例行性  /   非個案性就可以作為證據

如警察的出入登記簿或工作紀錄簿----法院都是調這些資料來看的

9F
楊鴻 大二下 (2019/12/29)
麻煩移至刑事訴訟法
10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9/12/30)
由公職◆刑法 移到 公職◆刑事訴訟法

53. 下列何種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