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5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
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
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下列何種情形,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通知登記申請人補正?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