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且擁有VIP』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
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ㄧ題
查單字:
關
下列何種情況,刑事庭法官不須自行迴避?
(A)法官與被告訂有婚約
(B)法官之配偶為被害人
(C)法官為證人之配偶
(D)法官為本案之告發人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102 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刑事訴訟法大意#11980
答案:
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0.826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Lin YI Jyun
國一下 (2013/11/29)
刑訴法第17條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檢舉
查看全部4則討論
2F
Evan
(2014/10/19)
推事 = 法官
(
推
開一切
事
物,忘卻一切煩惱。
)
刑事訴訟法第17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
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
、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
推事與被告
或被害人
訂有婚約
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
推事
曾為
告訴人、
告發人
、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檢舉
3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11)
第 17 條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
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
、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
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
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檢舉
4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22)
(C) 法官為證人
之配偶
檢舉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查單字:
關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
下列何種情況,刑事庭法官不須自行迴避? (A)法官與被告訂有婚約(B)法官之配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