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案件,依法律規定,非由普通地方法院管轄?
(A) 國家賠償事件
(B) 少年刑事案件
(C) 社會秩序維護案件
(D) 核課稅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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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 B(466), C(204), D(2157), E(1) #149728

詳解 (共 7 筆)

#231509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各區國稅局核課稅捐之處分。 ... 者,即得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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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349673

(A) 家賠償事件 地方法院事庭
(B)
少年刑事案件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C)
社會秩序維護案件地方法院簡易
(D)
核課稅捐案件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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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58

〈一〉各級普通法院

1、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是民、刑事訴訟案件、選舉、公職人員罷免訴訟案件、交通違 規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國家賠償事件等的第一審法院少年法院則是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第一審法院。(於未設少年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


核課稅捐案件--->高等行政法院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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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17530

【地方法院管轄事件】
(一)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所謂法律別有規定者,例:

1、關於刑事內亂罪、外患罪及訪害國交罪之第一審案件係歸高等法院管轄,而非屬地方法院管轄。

2、地方法院簡易庭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若有不服,得向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上訴(民訴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一項,刑訴第四百五十五之一第一項)。

(二)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如檢肅流氓案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違反社會秩序案件等。

三)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如法人登記事件、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監護及收養事件、商事非訟事件。

【簡易庭管轄事件】
(一)民事訴訟之簡易訴訟(民訴四二七),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庭所定之簡易程序。例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或者有不動產的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二)民訴第四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調解程序,由簡易庭法官行之。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引自<<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989>>

地方、高等、最高法院 - 聯晟法網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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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531
普通法院vs行政法院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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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830
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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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806
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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