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行不得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
(A)期限未屆之債權
(B)附停止條件之請求
(C)債務人給付,債權人受領遲延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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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7), B(81), C(185), D(3295), E(0) #377447

詳解 (共 10 筆)

#797346
督促程序(非訟事件):
1.對於金錢或代替物或有價證劵為標的,僅依債權人聲請,不訊問債務人,即可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如 3個月送不到債務人,形同失效,送達處不明者,得聲請法院公示送達!

2.有下列情況不得聲請支付命令 
   A.期限未屆之債權 B.付有停止條件 C.債務人給付,債權人遲延

3.債務人接到命令後,得不附理由於20日內向該發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只要一提出異議,命令即失效,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就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債權人即可強制執行!

4,如請求於理由,應以裁定駁回,不得不服,則某部分不得聲請支付命令時,僅該部分駁回!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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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5129

有下列情況不得聲請支付命令 
   A.期限未屆之債權

   B.付有停止條件

   C.債務人給付,債權人遲延

38
1
#507636

簡談支付命令:實務上常用的催款方式之一

http://tw.myblog.yahoo.com/lawyer-huang/article?mid=7&prev=8&next=-2&page=1

6
2
#755002
請問這題有法條出觸在哪裡呢? (民訴第508條也沒寫到.....)  有高手可以解題嗎??
5
1
#5189649

最佳解第3點已經於2015.7.13修法

民法第521條改為:

1.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2.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3.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修法後,已無既判力。

以下為筆記:

支付命令於修法前,只要20日內未提出異議就會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基於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債務人基本上很難請求法官再審理,以至於很多有心人士利用此法,對於無關民眾申請強制命令,讓民眾誤以為是詐騙信函不予理會,過二十日後被強制執行財產,卻幾乎無法救濟,造成許多慘案,所以才修法。

目前的支付命令修法後已經沒有既判力,只有執行力,意即即使未於20日內未提出異議,仍然可以提出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避免被有心人士利用詐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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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379
(C)債權人提出自己之給付。..........債權人是要提出什麼給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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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279

原本題目:

下列何種行不得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 (A)期限未屆之債權 (B)附停止條件之請求 (C)債權人提出自己之給付、債權人受領遲延 (D)以上皆是

修改成為

下列何種行不得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 (A)期限未屆之債權 (B)附停止條件之請求 (C)債務人給付,債權人受領遲延 (D)以上皆是

3
0
#738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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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00011
來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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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7274
指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
(共 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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