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解釋之性質與其他三者明顯不同?
(A)歷史解釋
(B)有權解釋
(C)機關解釋
(D)法定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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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8), B(44), C(39), D(25), E(0) #351130

詳解 (共 3 筆)

#804026

1. 有權解釋:

為國家機關所為之解釋,效力較高。又稱機關解釋、法定解釋或強制解釋

包括:


(A)立法解釋

立法機關於立法時,在同一法律或其他法律法條上,明文以立法方式所為之解釋。

(B)行政解釋

即行政機關執行法令時,對法律適用之解釋,通常以解釋函為之

(C)司法解釋

即由司法機關所為之法律解釋。包括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所為憲法解釋與法律之統一解釋(稱為獨立解釋或質疑解釋)及由各級法院法官於審判具體個案發生法律適用疑義時,本於自己之確信,解釋法律之真義(稱為審判解釋)

 

2. 無權解釋:

又稱「學理解釋」,包括:


(A)文義解釋

即以法條規定所用之文字字義所為之解釋,又稱為文理解釋或文字解釋

(B)論理解釋

即斟酌法律立法目的、精神、沿革、整體構造、與其他法律關係及社會生活之必要性等,依照論理之法則而不拘泥文字表現形式所為之解釋。又稱為推理解釋,包括系統解釋、擴張解釋、縮小解釋、反面解釋、當然解釋、補正解釋、歷史解釋等

(C)比較法解釋

即比較外國立法例或判決()或學說而為之解釋。

(D)目的解釋

即由法律條文之立法目的或原意以解釋條文意義之方法。

 

所以 (A): 無權解釋

         (B)(C)(D): 有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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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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