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論述對告訴之效力係屬正確?
(A)對共犯之一人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B)告訴之效力僅及於告訴狀所告之犯罪事實
(C)告訴之效力不及於告訴狀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D)告訴之效力及於必要共犯,不及於任意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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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5), B(186), C(208), D(78), E(0) #206254

詳解 (共 5 筆)

#249126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
(共 3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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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199
A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刑訴239本文)
B 告訴之客觀不可分,法律無明文規定。僅於犯罪事實全屬告訴乃論之罪,且被害人相同,一行為且為一罪(包括法條競合、想像競合、不罰前後行為等僅有一個刑罰權者)時,才有一部告訴及於全部之適用。
C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刑訴239本文),例外在刑訴239但書(通姦罪)。
D 刑訴之「共犯」與刑法之「共犯」意義不同。前者指廣義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且任意共犯及必要共犯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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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690

此題分類應為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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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2150
告訴並不限於告訴乃論之罪,答案A嚴格來說...
(共 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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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9240
97年 - 97年 - 097年警察鐵路升資士級晉佐級刑事法與消防法規(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消防法、災害防救法)#5025 #5025 --17題 應該排除刑法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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