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享有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權?
(A)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B)利害關係人
(C)證人
(D)程序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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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57), C(2525), D(348), E(0) #148618

詳解 (共 3 筆)

#318417
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第 20 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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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936


簡化的話 有三個

1.行政行為之相對人

2.依法"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3.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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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931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才能閱覽.
行程之當事人: 申請人 相對人 陳情人 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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