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22 條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下列何者不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A)禁治產人 (B)滿七歲之兒童 (C)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