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下列何者不屬於「教師法」中教師所享有之權利? (A)提供教學興革意見..-阿摩線上測驗
1F 黃小芝 小四上 (2013/07/09)
近年來,由社會整體大環境的急遽改變,再加上後現代思維的興起,世界先進國家紛紛進行教育改革。就國內而言,教育鬆綁、課程改革、學校本位、教師專業自主等等都是主要方向,冀望提升教學品質,帶好每位學生,同時時勢所趨,教師也從傳統威權體制中解脫,自我意識高漲的結果,往往重視自身的權利,卻忽略同等重要的義務,因此政府訂定相關法規適度規範教師權利與義務,使學校效能充分發揮,以達成教育改革目標。 貳、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一、教師的權利:有關教師的權利規定,主要訴諸於教師法第十六條及相關法令,分述如下: (一)校務參與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教師可藉由校務會議、教學研究會、行政會議等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