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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票據法之請求權,而歸類為民法之請求權?
(A)付款請求權
(B)追索權
(C)再追索權
(D)利益償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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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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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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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mandiamond 大四上 (2018/09/13):

利益償還請求權 :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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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上 (2019/03/23):

關於利益償還請求權的性質,有四種理論觀點:

  (一) 損害賠償請求權說:認為利益償還請求權即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然而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因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而利益償還請求權是因為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而發生,是基於權利人本身的過失和不作為所致,並且不以債權人受到損害為要件,故與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截然有別。此說難以成立。

  (二)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說:認為利益償還請求權即民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其實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是以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並導致他人受損害且損益之間有因果聯繫作為成立要件。利益償還請求權雖然也以票據債務人受有利益為前提條件,但其受益並非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是基於時效完成或手續欠缺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且受益人必須在所受利益的限度內進行全額返還,不問其善意與否。利益償還請求權在性質及操作上均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有諸多不同,故不能認定其在性質上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三) 票據權利殘留物說:認為利益償還請求權是票據權利的變形,即票據權利的殘留物。它是票據權利消滅後,票據上殘留下來的可代替票據權利的法定請求權。它與票據權利有著非常密切,割捨不斷的聯繫,所以利益償還請求權的性質相當於票據權利的殘留物。此說在德國票據法學界成為通說。日本學者進一步提出利益償還請求權是票據權利變形物的學說,認為利益償還請求權雖然就其性質而言不是票據權利,但它們之間畢竟有一定的聯繫,如利益償還請求權人必須為原來可以行使票據權利但未行使者,其義務人也限於票據債務人中在實質原因關係中受有利益者。故而利益償還請求權應視為由票據權利變形而形成的權利。但是利益償還請求權的發生,是以票據權利的消滅作為前提條件的,即利益償還請求權是票據權利完全消滅後獨立發生的權利,並非票據權利的延續,兩者除一方消滅另一方產生在時間上有銜接這一點外,並無相通之處,而且利益償還請求權的發生也並非基於行為人積極的票據行為,故此說也被人們否定。

  (四) 票據法上之特殊請求權說:認為利益償還請求權是票據法特別為基於法律規定而喪失票據權利的持票人設立的、對獲得該利益的票據義務人行使的非票據上償還請求權。它是補充的權利,當持票人有其他相當於票據債權的權利可供行使而不致受損時,就沒有利益償還請求權,具有非競合性。並且它作為票據法上的特殊請求權,應與票據權利、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區別開來。此說為大多數學者所認同,成為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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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屬於票據法之請求權,而歸類為民法之請求權? (A)付款請求權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