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債之消滅原因?
(A)抵銷
(B)扣押
(C)提存
(D)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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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744), C(94), D(30), E(0) #194642

詳解 (共 2 筆)

#238726
債之消滅原因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及混同五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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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提存人將其給付物或擔保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民法第326條:「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其提存處所為提存所,民法第327條:「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其隸屬於各地方法院。 出處: 提存的意義及種類 - 愛給特的世界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iget/3535317#ixzz1ir1eyJt0

債的混同是指債權債務同歸一人,使債的關係消滅的事實。混同是債消滅的原因之一。

  ‌債的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同包括三種情形: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於同一人;債權債務歸屬於同一人;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於同一人‌。狹義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歸屬於同一人‌。‌通常所說的混同僅指狹義的混同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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