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債之消滅原因? (A)抵銷(B)扣押(C)提存(D)免除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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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愛德華 高二上 (2012/01/08)
提存,是提存人將其給付物或擔保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民法第326條:「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其提存處所為提存所,民法第327條:「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其隸屬於各地方法院。 出處: 提存的意義及種類 - 愛給特的世界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iget/3535317#ixzz1ir1eyJt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