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廠商得作為連帶保證廠商之規定?
(A)依法得為保證;
(B)未參與投標;
(C)無政 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者;
(D)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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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4), C(19), D(89), E(0) #17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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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3 條

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連帶保證廠商應以依法得為保證、未參與投
標,且無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
商之情形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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