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機關辦理採購,得擇定之基本資格:
(A)廠商納稅之證明;
(B) 廠商具有維修、 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C)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D)具有相當人力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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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9), C(18), D(285), E(0) #174206
統計: A(70), B(19), C(18), D(285), E(0) #174206
詳解 (共 4 筆)
#901867
具有相當人力之證明屬於特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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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450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條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
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
標文件:
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
標文件: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
四、具有相當設備者。
五、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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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449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條
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
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
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
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二、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三、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四、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
六、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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