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比例原則之內涵?
(A)衡平性原則
(B)適當性原則
(C)必要性原則
(D)目的手段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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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 B(18), C(21), D(198), E(0) #227440

詳解 (共 8 筆)

#1087251
這題出題的人心理有問題才是正確的答案

衡平性有人寫成衡量性等等,行政法上也沒人在這樣考的。

真是有毛病的人在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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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59
何謂仲裁法第31條所說的「衡平原則」?

  依據仲裁法第31條規定:「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衡平法的適用及性質 :

  衡平法作為一種法律原則,性質上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其特徵在於無具體的構成要件,可供歸攝。而其與裁量不同之處在於並無多數決定可供選擇,僅能對個案作成最合理妥當之判斷。

  最後要說明的是國際私法中有適用衡平原則,一般人看到衡平二字,就聯想到英美法的衡平法(equity)。但事實上,所謂衡平仲裁制度(仲裁法第三十一),是源自大陸法系,特別是指法國仲裁法制,允許契約當事人明示授權仲裁人依ex aequo et bono裁決,依據仲裁人自己對公正與衡平之觀點(their views of fairness and equity)裁決,或充任amiable compositeur,普通法系國家稱此種條款為衡平條款。由上可知,仲裁人除就普通法院所得適用之法律及國際商事習慣外,尚可因當事人之明示同意,適用公允善意及商業現實之衡平原則。

(並參考雅虎奇摩知識家)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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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57

一、比例原則的意義

  比例原則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括了三個次要概念: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過度禁止[1]原則。此種分法是源自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一九五八年六月十一日判決的「藥房案」(Apothekenurteil)[2]。在藥房案中,法院對於人民自由權利(本案是營業權)之侵犯的合法性問題,提出了所謂「三階理論」─就是手段的「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原則。以後的法院審判實務也就將這「三階理論」成為「比例原則」的內容[3]。後來,學界附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見解,逐漸形成比例原則的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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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61
狹義之比例原則 = 衡量性:指的是手段與目的間要合乎比例。
(法治斌、董保城老師著 憲法新論 有提及)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9270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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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3594
考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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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608

這題為什麼是A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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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55

「衡量性」

這題真的出的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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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63
看半天我還是覺得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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