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票據法上票據之性質?
(A)無因證券
(B)要式證券
(C)文義證券
(D)證權證券
統計: A(78), B(18), C(80), D(209), E(0) #196304
詳解 (共 4 筆)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與一定的財產權利或價值結合在一起,並以一定貨幣金額表示其價值。票據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開。票據的權利隨票據的製作而發生,隨票據的出讓而轉移,占有票據,即占有票據的價值。不占有票據,就不能主張票據權利。
2、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的格式是由法律規定的,必鬚根據法律規定的必要形式製作,票據才能有效。如我國《票據法》規定了匯票、本票、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為記載規定事項的,票據無效。
3、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票據的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需說明其取得票據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據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至於取得票據的原因,持票人無說明的義務,債務人也無審查的權利,即使取得票據的原因關係無效,對票據關係也不發生影響。票據的無因性,有利於保障持票人的權利和票據的順利流通。
4、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在到期前,可以通過背書方式轉讓而流通。票據的流通性是票據的基本特征。票據若不能流通,就不能成其為票據。
5、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必須以票據上的文字記載為準。有關票據債權人或票據債務人,均應當對票據上所記載的文義負責,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變更票據上文字記載的意義。
6、票據是設權證券。票據是創設權利,而不是證明已經存在的權利。票據一經作成,票據上的權利便隨之而確立。如一張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額一欄填寫多少金額,該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額的金錢債權。
7、票據是債權證券。票據所創設的權利是金錢債權,票據持有人,可以對票據記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向票據的特定債務人行使請求付款權,因此票據是一種金錢債權證券。
此外,票據還是貨幣證券、提示證券和返還證券。票據是一種可以代替現金支付和流通的工具。票據給付的標的是一定數額的貨幣,而不是貨幣以外的其他財產或利益,所以票據是貨幣證券。票據債權人以占有票據為必要條件,票據持有人行使票據權利,請求票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時,必須提示票據,以證明其占有票據的事實。因此票據又是提示證券。當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付款並收到票據金額的全部給付時,必須將此票據交還給付款人,以示票據上債權債務關係的消滅。如果票據債權人不交還票據,票據債務人可以拒付票據金額而不負票據責任。因而票據也是返還證券。
(一)設權證券:
票據權利的發生,是因為票據證券的作成而發生的。因此,設權證券跟證權證券不一樣,票據並不是在證明已經存在的權利,而是在創設權利。
證權證券:證權證券是指證券是權利的一種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權利的載體,權利是已經存在的。
所以不是票據本質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