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衛生署作成裁處罰鍰的決定時應考量的事項?
(A)是否已經給予小惠表示意見的機會
(B)裁處二十萬元罰鍰的額度是否過高
(C)對於小惠裁處罰鍰是否有法律的依據
(D)小惠是否可主張信賴原則而不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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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2), C(4), D(230), E(0) #444720

詳解 (共 2 筆)

#781740

(A)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做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B)行政機關於做成處分時有一定的範圍裁量空間。(C)行政機關須依法行政。(D)主張信賴原則非做成裁處罰鍰決定時的考量,但日後小惠若對此處分有不服情形而主張其有信賴原則,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時,方需對此考量。 來源:三民網路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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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9403

A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機關做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

行政處分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B基於法律授權之行政裁量,不得違反「法律優越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基本原則

C需要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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