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 第16條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題目選項(D)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題目選項(A)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題目選項(B)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下列何者並非地方制度法明定之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 (A)對地方自治事項,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