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於符合一定要件下,不用負無過失責任?
(A)輸入商品之企業經營者
(B)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
(C)設計商品之企業經營者
(D)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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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2), C(72), D(225), E(0) #229305

詳解 (共 1 筆)

#204810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 但 企 業 經 營 者 能 證 明 其 無 過 失 者 , 法 院得 減 輕 其 賠 償 責 任。
第 9 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 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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