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一議案,得以股東會假決議之方式進行決議?
(A)決定董事報酬
(B)變更公司章程
(C)選任董事
(D)出租公司全部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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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34), C(48), D(24), E(0) #229309

詳解 (共 1 筆)

#204816
174 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175 條   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 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其發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 告之。 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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