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一議案,得以股東會假決議之方式進行決議?
(A)決定董事報酬
(B)變更公司章程
(C)選任董事
(D)出租公司全部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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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 B(75), C(81), D(50), E(0) #253131
統計: A(293), B(75), C(81), D(50), E(0) #253131
詳解 (共 5 筆)
#233218
A.
| 第 196 條 |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
| 第 185 條 | 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 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 營之契約。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行為之要領,應記載於第一百七十二條所定之通知及公告。 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決議提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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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554
※股東會之決議:
①原則:普通決議:全體股東1/2出席,出席有表決權股東1/2同意。
→§209Ⅴ:董事違反競業禁止之所得由公司行使歸入權
②例外:
A.假決議:全體股東1/3出席,出席有表決權股東1/2同意;於1個月內再為相同之程序者
=視同普通決議。(公司法§175)
B.特別決議《須法定or章程明定》:全體股東2/3出席,出席有表決權股東1/2同意;
或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股東1/2出席,出席有表決權股東2/3同意
→特別決議事項:
§13:公司轉投資之限制
§156Ⅲ申請停止公開發行程序
§159:特別股之變更與其股東會
§185:營業政策重大變更
§199:董事、監察人解任(監察人準用§199)
§209Ⅱ:董事不競業義務之許可
§240:以股利發行新股
§277:變更章程
§316:公司合併、分割、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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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887
所謂之假決議即先決議或暫時決議之意
依公司法第175條規定,出席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假決議之規定僅適用於針對討論一般事項,即只能用於得以普通決議通過之事項,關於應以特別決議議決之事項及董監事選舉均無假決議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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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901
b變更公司章程屬公司特別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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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544
請問 假決議 的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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