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一議案,得以股東會假決議之方式進行決議?
(A)決定董事報酬
(B)變更公司章程
(C)選任董事
(D)出租公司全部營業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3), B(75), C(81), D(50), E(0) #253131

詳解 (共 5 筆)

#233218

A.
第 196 條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D.
第 185 條   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 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 營之契約。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行為之要領,應記載於第一百七十二條所定之通知及公告。 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決議提出之。
24
0
#395554

※股東會之決議:

①原則:普通決議:全體股東12出席,出席有表決權股東12同意。

→§209Ⅴ:董事違反競業禁止之所得由公司行使歸入權

②例外:

A.假決議:全體股東13出席,出席有表決權股東12同意;於1個月內再為相同之程序者

=視同普通決議。(公司法§175

B.特別決議《須法定or章程明定》:全體股東23出席,出席有表決權股東12同意;

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股東12出席,出席有表決權股東23同意

特別決議事項

§13:公司轉投資之限制

§156Ⅲ申請停止公開發行程序

§159:特別股之變更與其股東會

§185:營業政策重大變更

§199:董事、監察人解任(監察人準用§199

§209Ⅱ:董事不競業義務之許可

§240:以股利發行新股

§277:變更章程

§316:公司合併、分割、或解散

22
0
#543887

所謂之假決議即先決議或暫時決議之意

依公司法第175條規定,出席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假決議之規定僅適用於針對討論一般事項,即只能用於得以普通決議通過之事項,關於應以特別決議議決之事項及董監事選舉均無假決議規定之適用。

3
0
#543901
b變更公司章程屬公司特別決議事項
1
0
#395544

請問 假決議 的意思是?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