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
監察法第24條規定,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同法第25條及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2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經有關委員會之決議,以書面質問或通知其主管人員到院質問之。
引用:http://www.cy.gov.tw/ct.asp?xItem=3337&ctNode=1323&mp=1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規定監察院行使糾正權之對象? (A) 總統(B) 考試院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