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是行政執行法第28 條及第36 條規定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方法?
(A)即時制止
(B)怠金
(C)代履行
(D)進入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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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3), C(11), D(106), E(0) #398411

詳解 (共 1 筆)

#3573026

行政執行法 第28條(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C)

  二、怠金...(B)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D)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行政執行法 第36條(即時強制之時機及方法)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D)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行政罰法 第34條(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之處置)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A)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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