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正確,
(A)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
(B)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仍負擔保之責。
(C)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其效力及於主物。
(D)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視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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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6), B(68), C(65), D(146), E(0) #317140

詳解 (共 2 筆)

#262700

(B) 第351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C) 第362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

           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D) 第 370

 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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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4010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
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
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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