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正確,
(A)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分別共有。
(B)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合夥人共同執行之,
(C)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有一表決權。
(D)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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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23), C(386), D(96), E(0) #317151

詳解 (共 2 筆)

#262738

第668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第671

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第673

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

 

第682

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

 

對於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以其對於任何合夥人之債權與其所負之債務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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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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