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之條文,不得透過修憲程序修改之?
(A)總統任期
(B)立法委員選舉方式
(C)民主共和國原則
(D)省為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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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115), C(8218), D(273), E(0) #170440

詳解 (共 5 筆)

#434154

 < 摘自釋字449號>

 二、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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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435
修憲的界線: 
1. 人權保障
2. 權力分立
3. 民主共和國原則
4. 國民主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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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5228
其他摩友的口訣:全國人民
全:權力分立
國:國民主權
人:人權保障
民:民主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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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9476
為大法官釋字第「499號」,非「449號...
(共 36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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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234

這些不得變更的憲法核心原則包括:
民主共和國原則(憲法第1條)
國民主權原則(憲法第2條)
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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