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無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A)贈與人
(B)受任人
(C)承租人
(D)無因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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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 B(5), C(5), D(92), E(0) #227450

詳解 (共 7 筆)

#516391



下列何者無須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A)贈與人
(B)受任人
(C)承租人
(D)無因管理人

ANS : ( A )


~解析 :

 (A)贈與人 無須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ANS:
 
善良管理人者,意指非非所有權人 (A)、(B)、(C)、(D) 四個選項中,只有(A)贈與人是屬於所有權人,而既然是「所有權人」,即當然對其「標的物」自由處分權利,並排斥他人使用

 (B)受任人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C)承租人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ANS:

一、依據
《民法》規定 :
 

第 432 條
(承租人之保管義務 )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 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 在此限。
第 468 條
(借用人之保管義務 )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 責任。
第 535 條
(受任人之服從指示與注意義務 )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590 條
(受寄人之注意義務 )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672 條
(合夥人之注意義務 )
  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888 條
(質權人之注意義務 )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 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 1100 條
(監護人之注意義務)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二、補充說明 : 又可細分為兩種情況 :

(一) 在無任何條件情況下
即「須」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者有 :
1.「承租人」

2.「借用人」;
 3.「質權人」
4.「監護人」

5.「無因管理人」
 

(二) 在「受有報酬
的「前提下 才「須」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者有 :
1.「任人」
2.「寄人」;
 3.「夥人」
 
(D)無因管理人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ANS:

一、「無因管理人
所需負的
注意義務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抽象輕過失 ),若違反此等注意義務,則將負起不完全給付
損害賠償責任

二、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管理人為了要免除掉本人生命身體或是財產上的急迫危險,因此必須做出「緊急管理」,此時若要
「管理人」負起「抽象輕過失」「責任」,未免「太過沉重」,且將使管理 人於管理時有所忌憚,故法律在此規定「管理人」除非惡意重大過失,否則不用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7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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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121


名  稱 民法
第 535 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 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432 條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 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 在此限。
第 174 條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 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 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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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96
B受任人並受有報酬者-如:受委任售屋之房仲業者。
 
C承租人-如向出租汽車公司,租用用汽車者。
D無因管理-如因鄰居出國不在,因風災門窗受損,幫其修復門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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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14389
(A)民法§410
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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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8422

民法中出現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第 432 條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第 468 條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第 535 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590 條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672 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888 條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 1100 條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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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903
請問有誰能替B、C、D選項舉個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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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7417

(A)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B)受任人→抽象輕過失責任(善良管理人)、具體輕過失責任(具體個案具體判斷)
(C)承租人→抽象輕過失責任(善良管理人)
(D)無因管理人→抽象輕過失責任(善良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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