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審判長」之職權?
(A)指定受命法官
(B)監督該庭事務
(C)指揮訴訟
(D)召開裁判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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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417), C(122), D(109), E(0) #376798

詳解 (共 4 筆)

#472693

(A)民訴法第 202 條    凡依本法使受命法官為行為者,由審判長指定之。

(B)法組法第 15 條  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專業法庭及簡易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

(C)法組法第 88 條  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D)法組法第 102 條  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

     法組法第  105 條  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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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監督該庭事務應該是庭長的職權。D是召開裁判評議,而不是決定評議,所以尚屬審判長的職權。若是決定評議則非審判長職權。

因此,答案應該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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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081

何謂 審判長 /庭長? (詳請見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384   天平座法律)

一、 「審判長」是指法院行合議審判時,為領袖角色之法官。依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其職權行使固具有獨立性,但在合議庭時,是由3位或5位法官組成,而審判長之設置,在使審判之進行得以在其指揮下,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二、 「庭長」是指法院行政系統某庭之長官,法院編制龐大,必須分職設官以利行政事務之推動,故法院常依業務,分為民事庭、刑事庭、家事法庭、民事執行處等各庭,每一庭下有若干人員,故於每一庭設庭長一人為行政上首長,監督該庭行政事務


三、 審判長與庭長之區別:
(一) 庭長為司法行政上某庭之首長審判長為司法審判上開庭時行政訴訟程序指揮等權限之首長。庭長於行政上有獨斷之權,而審判長僅為法官僅有訴訟程序指揮權,至於判決須由全體參與審理法官評議多數決通過,而非由審判長單獨決定。
(二) 審判長關於特定之訴訟,是為審判訴訟行為之裁判機關,並非常設機關;而庭長則為常設機關監督該庭事務,並定其分配,純為一種司法行政機關,庭長縱使全然不參與裁判,仍不失其庭長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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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5301

(D)所謂「裁判之評議」,係專指採行合議審判之訴訟案件,法院在宣判前,由參與合議庭之全體法官,共同決議應為如何之判決或裁定之程序而言。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6%B3%95%E9%99%A2%E7%B5%84%E7%B9%94%E6%B3%95%E5%90%84%E8%AB%96-%E8%A3%81%E5%88%A4%E4%B9%8B%E8%A9%95%E8%AD%B0/--%E5%85%AC%E8%81%B7%E7%89%B9%E7%A8%AE%E8%80%83%E8%A9%A6-%E5%8F%B8%E6%B3%95%E7%89%B9%E8%80%83/d6143df4-14d3-4f49-a14e-513ba69fe2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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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443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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