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公務員?
(A) 農田水利會會長
(B) 台電公司之承辦採購人員
(C) 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局長
(D) 高雄市政府僱用之保全人員
統計: A(130), B(306), C(16), D(3315), E(0) #357888
詳解 (共 4 筆)
盧妍蓁 國三上 (2016/03/11)
*刑法第10條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身分公務員
2.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職權公務員(=授權公務員)
3.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委託公務員
(一)身分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其等依法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考試時,這類公務員的認定通常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二)授權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不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但是其等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同樣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例如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即屬於此類之公務員。此外,根據本條立法理由之記載,其他屬於此類公務員之例示尚包括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
(三)委託公務員
根據本款規定之立法理由,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此類人員因為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因此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例如海基會受陸委會委託處理兩岸人民事務,故海基會職員驗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時,即為本款之公務員。
*釋字第 308 號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兼行政職教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故聘任之教師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39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公務員?
(A)公立醫院聘用而不任主管職之醫師
(B)部隊中負責情報之軍官
(C)公立學校校長
(D)直轄市之區長
(A)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監辦採購之公立學校人員
(B)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兼辦採購職務之工程員
(C)檢察官選任私人執行鑑定之鑑定人
(D)里長
(A)身分公務員
(B)授權公務員
(C)受託公務員
(D)甲係約僱人員,非屬公務員身分
(A)縣市政府首長依法任用之機要人員,而未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
(B)市立國民小學之教師
(C)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
(D)受政府依法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組織所屬人員
(A)身分公務員
(B)授權公務員
(C)委託公務員
(D)一般公務員
(A)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
(B)單純任職於公立醫療機構之醫師
(C)法院錄事派在繕狀處服務
(D)我國駐外商務單位之職員
(A)授權公務員
(B)身分公務員
(C)委辦公務員
(D)委託公務員
(A)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
(B)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
(C)依船員法第 59 條,船長受委託行使船上之治安緊急權
(D)檢察署之採尿人員,依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以契約委 託,執行採尿事務
[參考]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169,1481,&job_id=193052&article_category_id=2287&article_id=112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