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保安處分之類型?
(A)強制工作
(B)強制治療
(C)強制入學
(D)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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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43), C(2841), D(647), E(0) #309848

詳解 (共 7 筆)

#317144
保安處分是屬於刑法刑罰學中以替代自由刑之方式,避免犯罪行為人再犯措施的總稱,
例如要求犯罪人進行強制治療,或是將犯罪之青少年交付保護管束。 感化教育(三年以下)
、監護處分(五年以下)、禁戒處分(一年以下)、強制工作(三年以下)、強制治療(治癒為止)
、保護管束(三年以下)、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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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4305
摩友分享的背誦口訣:驅趕煎包進工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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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7080

保安處分刑法替代自由刑之方式,避免犯罪行為人再犯。

[驅趕煎包進工寮]

逐出境、化教育(三年以下)、護處分(五年以下)、護管束戒處分(一年以下)、強制(三年以下)、強制治(治癒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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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919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82條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由檢察官交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
第83條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檢察官應於刑之執行完畢一個月前或赦免後,先行通知司法警察機關。
第84條檢察官應將受驅逐出境處分外國人之經過詳情彙送外交部;必要時,由外交部通知受處分人所屬國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
第85條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持有其本國護照前往其所屬國,或持有其他地區之入境許可,公私舟、車、航空器在該地設有停站者,不得拒絕搭乘。
前項舟、車、航空站,拒絕被驅逐之外國人搭乘,得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依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十一款處罰之。
第86條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如因即時無相當舟、車、航空器可供搭乘,而生活困難者,其居留期間,仍應供給飲食及住宿。
前項居留期間內,警察機關應負責監視其行動,非有重大事由,不得拘束其身體。
第87條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應由其本人負擔。如確屬赤貧無力負擔時,執行機關應另請專款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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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5153

強制工作違憲喔!

釋字第812號

強制工作案 是拘束人生自由的保安處分

相關法律 : 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列、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列。

釋字第812號變更第528號見解,宣告上述三法律關於強制工作的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憲法明顯區隔之要求,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意旨不符,自今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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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9486
(A) 強制工作 已違憲。今已非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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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5202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保安處分之類型?(A)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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