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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何者非土地所有人終止地上權之事由?
(A)地上權人未經土地所有人之同意,將土地出租於他人
(B)地上權人未依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
(C)地上權人未依土地之性質為土地之使用收益,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
(D)除另有習慣外,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 2 年之總額,經土地所有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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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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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捷閔 高三下 (2014/03/29)
第836條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Yu-Chen Cheng 小六下 (2013/01/01)
836

836-2  

836-3
3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7)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


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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