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對於函件之重量限制何者錯誤?
(A)印刷物每件重量限制為二公斤,但國內互寄單本書籍得展至五公斤
(B)信函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
(C)盲人文件每件重量不得逾五公斤
(D)雜誌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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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9), B(264), C(6825), D(359), E(0) #248208
統計: A(539), B(264), C(6825), D(359), E(0) #248208
詳解 (共 3 筆)
#359023
盲人文件每件重量不得逾 七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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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003
郵務營業規章
盲人使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或專供盲人使用之錄音帶、錄音片、錄音線及特製紙張,係發自或寄交立案之盲人學校者,均得按盲人文件交寄。
盲人文件交寄時,應在封面註明「盲人文件」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見附表二)註明同義字樣。
盲人文件應露封交寄,免付水陸路普通資費;交由航空郵路寄遞者,國內應付航空費,國際應付新聞紙航空資費;按限時、快遞或掛號等特別處理者,應付相關特別處理資費。
盲人文件每件重量不得逾七公斤,其尺寸限度與信函規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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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303
營業規章 第 三十二 條 印刷物每件重量限制為二公斤。但國內互寄單本書籍,或寄往國外之書籍無論單本或多本,均得展至五公斤。其尺寸限度與信函之規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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