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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對於票據債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A)二人以上於簽發發票時共同簽名,應連帶負責
(B)匯票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若未記載承兌字樣,其承兌無效
(C)二人以上對匯票債務為保證時,應分別負責
(D)保證人於匯票上為保證時,應與被保證人連帶負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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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今天要比昨日的我多 國三下 (2014/04/02)
(B)票43條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C)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D) 在法律上,所謂的連帶債務依照民法第272條規定,連帶債務係指數個債務人負同一債務,依明示意思或法律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之債務類型。 所以連帶債務之成立必須要法律有規定,或是當事人間有約定,而票據法的保證 依照票據法第61條規定,並沒有規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連帶債務或是連帶責任。 而票據的保證人,也不若民法需要跟債權人訂立保證契約,所以自然無當事人約定 的可能,或許有人會問,票據法有連帶責任的規定嗎?有的,票據法第96條第1項, 或是例如民法第185條侵權行為都有法律規定須連帶負責的規定。 而這題其實早年的法院.....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下列對於票據債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A)二人以上於簽發發票時共同簽名,應連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