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對於行政院會議之說明何者正確?
(A)出席人員為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
(B)總統為主席
(C)提出於監察院之各種法案均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D)不得議決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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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41), B(135), C(145), D(77), E(0) #193687

詳解 (共 5 筆)

#733789
A、B:以行政院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公推其中一人代理主席。

C、D:左列事項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一、依法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二、依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
  三、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四、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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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2674

中華民國憲法 第58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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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2556

即憲法第58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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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1157

院長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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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92250
其他那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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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36169
未解鎖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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