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得申請改姓之情事,何者錯誤?

(A)夫妻離婚,未成年人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B)被認領者

(C)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D)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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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5), B(71), C(37), D(84), E(0) #277667

詳解 (共 2 筆)

#383382
需取得生父生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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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420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1. 被認領者(認領之證明文件)。
  2. 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法院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
  3. 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光復初次設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4. 其他依法改姓者。
    •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覆其本姓;其回覆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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