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票人對匯票之承兌人之票款請求權時效為一年
(B)執票人對支票之發票人之票款請求權時效為三年
(C)執票人對本票之發票人之票款請求權時效為三年
(D)執票人對本票之背書人之票款請求權時效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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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5), C(589), D(73), E(0) #337903
統計: A(35), B(15), C(589), D(73), E(0) #337903
詳解 (共 3 筆)
#678570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
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
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
,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
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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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844
票據法第22條是本票的發票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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