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司法事務官承法官之命製作裁判書
(B)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程序事件事務
(C)司法事務官辦理非訟事件事務
(D)司法事務官辦理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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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5), B(23), C(16), D(34), E(0) #195053
統計: A(585), B(23), C(16), D(34), E(0) #195053
詳解 (共 5 筆)
#977634
法官-製作判決書
書記官-製作判決書-正本
5
0
#252339
為書記官之職責
4
0
#4835780
(A)司法事務官承法官之命製作裁判書(X;裁判書由法官制作)
(B)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程序事件事務(O)
(C)司法事務官辦理非訟事件事務(O)
(D)司法事務官辦理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事務(O)
(B)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程序事件事務(O)
(C)司法事務官辦理非訟事件事務(O)
(D)司法事務官辦理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事務(O)
法院組織法 第 17-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刑事訴訟法 第 50 條 (裁判書之制作)
裁判應由法官制作裁判書。但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者,得僅命記載於筆錄。
裁判應由法官制作裁判書。但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者,得僅命記載於筆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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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639
刑訴
50條 裁判應由推事制作裁判書
52條 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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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474
法組§17-2 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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