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人民義務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A)不履行法律上的義務要負起法律責任
(B)逃避兵役者要負刑事責任
(C)未繳納稅款者會受到罰金的處分
(D)父母未將兒童送入學校接受國民教育,將會被科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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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331), C(4338), D(497), E(0) #320938

詳解 (共 10 筆)

#256019

罰金和罰鍰的區別

1.法律用語:前者是屬於刑法;後者為行政法,違反義務的金錢罰 (如社會秩序維護法)

2.宣判:前者由法官宣判;後者由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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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22
(B)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
(共 2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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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918

(C)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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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25
D是錯在科處兩字併用,樓上有人說行政罰,...
(共 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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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874
D:依強迫入學條例處罰,應是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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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4178
(D) ''罰金''和''罰鍰''都是政...
(共 4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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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1423



下列有關人民義務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A)不履行法律上的義務要負起法律責任 ->O
(B)逃避兵役者要負刑事責任 ->O
(C)未繳納稅款者會受到罰金的處分 ->罰款(屬行政罰法),罰金屬刑事。
(D)父母未將兒童送入學校接受國民教育,將會被科處罰款-〉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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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079
C:屬於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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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11
(D)最後..罰款..二字,有點類似概括性的用詞,不知是否是屬於哪一部法典在罰錢上的用詞,如果沒有的話,那
(D)似乎不能算錯,因為罰款包含了所有罰錢的種類,以上。有錯誤的觀念,請先進不吝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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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957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0.11.30  修正之第 25、26、90 條條文自公布三年後施行。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49 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 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 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 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 十三、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陳列 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 十四、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 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 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十五、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六、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七、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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