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9條規定之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人員,視同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身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大隊之人員,即具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司法警察身分
(B)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即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29條之司法警察
(C)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即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0 條之司法警察
(D)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 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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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195), C(202), D(1426), E(1) #361201

詳解 (共 4 筆)

#754057
229.230薦任=司法警察官
231委任=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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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325
第 89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 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 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其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人員, 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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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136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9條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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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8952
刑事訴訟法 第231條:

1、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2、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3、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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