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公文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現行《公文程式條例》,公文分為十種
(B)個人對機關有所請求時用「通知」
(C)個人對長官有所報告或請求時用「申請函」
(D)通知機關內各單位、各同仁時用「通告」
統計: A(331), B(97), C(417), D(1248), E(0) #147889
詳解 (共 8 筆)
(A)《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規定,公文分為以下6類: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其他公文:包括書函、開會通知單、公務電話紀錄、手令或手諭、簽、報告、箋函或便箋、聘書、證明書、證書或執照、契約書、提案、紀錄、節略、說帖及定型化表單等。
(B)函:如上述(四)
(C)報告:個人對長官有所報告或請求時使用
6.其他公文:
A.書函:於公務未決階段需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性質不如函之正式
B.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
C.手令或手諭: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無一定格式
D.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具幕僚性質之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係人對人非機關對機關。
E.箋函或便箋:個人或單位在洽商或回復公文時使用。
F.提案: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
G.通告:機關內某單位通告全體同仁時使用
H.通知:機關內部各單位間有所洽辦或通知時使用,又對個人行文亦可用
(A)依現行《公文程式條例》,公文分為十種 >>六種
(B)個人對機關有所請求時用「通知」>>函
(C)個人對長官有所報告或請求時用「申請函」>>報告
十五、公文程式之類別說明如下:
(一)公文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六種:
1.令: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2.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3.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4.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5.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周知時使用。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如需他機關處理者,得另行檢送。
6.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例如:
(1)書函:
甲、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乙、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錄、簡便行文表,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凡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2)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格式如附件二)。
(3)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話人如認有必要,可將通話紀錄作成兩份並經發話人簽章,以一份送達受話人簽收,雙方附卷,以供查考(格式如附件三)。
(4)手令或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5)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6)報告: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
(7)箋函或便箋: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箋函作法舉例見附錄五)。
(8)聘書:聘用人員時使用。
(9)證明書:對人、事、物之證明時使用。
(10)證書或執照:對個人或團體依法令規定取得特定資格時使用。
(11)契約書: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關係時使用。
(12)提案: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
(13)紀錄: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結論時使用。
(14)節略: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起首用「敬陳者」,末署「職稱、姓名」。
(15)說帖: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機關或部門予以支持時使用。
(16)定型化表單。
常聽就是藝人跑通告,不過在此就是背起來囉
有通告這種用法嗎?
B是申請函
C是報告
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