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撤銷贈與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受贈人故意打傷贈與人之岳父時,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B)年老多病之甲與乙將其所有財產贈與給其獨子丙後,丙竟棄其父母於不顧,此時甲與乙得撤銷其贈與
(C)受贈人故意毆打贈與人時,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但該撤銷權,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D)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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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11), C(341), D(174), E(0) #221487

詳解 (共 2 筆)

#941989

第 416 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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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068
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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