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簽撰之款式,何者有誤?
(A)一般存參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B)案情簡單之文件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C)先簽後稿時,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辦理
(D)簽稿併陳時,如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統計: A(218), B(1327), C(348), D(431), E(0) #340248
詳解 (共 7 筆)
簽之撰擬:
一、款式:
(一) 先簽後稿: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3段式辦理。
(二) 簽稿併陳:如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三) 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二、撰擬要領:
(一) 「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一段完成。
(二) 「說明」: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三) 「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四) 「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
三、本手冊所訂「簽」之作法舉例,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行文時應一致採用,至各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得參照自行規定。
文書處理手冊
十九、簽、稿之撰擬說明如下:
(二)簽之撰擬:
1、款式:
(1)先簽後稿: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3段式辦理。(C)
(2)簽稿併陳:如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D)
(3)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A)
>>>(B)案情簡單之文件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2、撰擬要領:
(1)「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1段完成。
(2)「說明」: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3)「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4)「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段不重複「說明」。
3、本手冊所訂「簽」之作法舉例,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行文時應一致採用,至各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得參照自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