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敘述,何者錯誤?
(A)董事必須具有股東資格
(B)董事得連選連任
(C)法人股東得當選為董事
(D)董事之解任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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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8), B(67), C(180), D(156), E(0) #199217

詳解 (共 8 筆)

#794594
公司法第192條後段 董事之選任「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意即符合民法第12條、第13條第三項為有行為能力人,可被股東會選為董事,不須為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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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994

※股東會之決議:

①原則:普通決議:全體股東12出席,出席有表決權股東12同意。

→§209Ⅴ:董事違反競業禁止之所得由公司行使歸入權

②例外:

A.假決議:全體股東13出席,出席有表決權股東12同意;於1個月內再為相同之程序者

=視同普通決議。(公司法§175

B.特別決議《須法定or章程明定》:全體股東23出席,出席有表決權股東11同意;

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股東12出席,出席有表決權股東23同意

特別決議事項

§13:公司轉投資之限制

§159:特別股之變更與其股東會

§185:營業政策重大變更

§199:董事、監察人解任(監察人準用§199

§209Ⅱ:董事不競業義務之許可

§240:以股利發行新股

§277:變更章程

§316:公司合併、分割、或解散

 

※董事會之決議:

除法定由股東會決議之外,皆由董事會決議之:

普通決議12董事出席,出席董事12同意。如:

§29Ⅰ第三款: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156Ⅶ: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

特別決議23董事出席,出席董事12同意。

->特別決議事項

§156Ⅷ:公司發行新股之決議(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

§167-1:公司收買股份(庫藏股收藏之限制)

§167-2員工認股權憑證

§246公司債之募集

§266發行新股依據決議之方法

§282重整聲請

§316-2簡易合併(控制與從屬公司之合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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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0685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

有限公司最多董事三人

股份有限公司至少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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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9427

樓上,108條是有限公司的董事,不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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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233

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法條改了嗎?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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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2907
(D)補充:按公司董事之選任及解任應由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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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6580

(B)董事得連選連任

公司法第195條第1項:「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C)法人股東得當選為董事

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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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647
董事得連選連任 法人股東得當選為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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