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敘述,何者錯誤?
(A)董事必須具有股東資格
(B)董事得連選連任
(C)法人股東得當選為董事
(D)董事之解任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為之
統計: A(888), B(67), C(180), D(156), E(0) #199217
詳解 (共 8 筆)
※股東會之決議:
①原則:普通決議:全體股東1/2出席,出席有表決權股東1/2同意。
→§209Ⅴ:董事違反競業禁止之所得由公司行使歸入權
②例外:
A.假決議:全體股東1/3出席,出席有表決權股東1/2同意;於1個月內再為相同之程序者
=視同普通決議。(公司法§175)
B.特別決議《須法定or章程明定》:全體股東2/3出席,出席有表決權股東1/1同意;
或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股東1/2出席,出席有表決權股東2/3同意
→特別決議事項:
§13:公司轉投資之限制
§159:特別股之變更與其股東會
§185:營業政策重大變更
§199:董事、監察人解任(監察人準用§199)
§209Ⅱ:董事不競業義務之許可
§240:以股利發行新股
§277:變更章程
§316:公司合併、分割、或解散
※董事會之決議:
除法定由股東會決議之外,皆由董事會決議之:
①普通決議:1/2董事出席,出席董事1/2同意。如:
§29Ⅰ第三款: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156Ⅶ: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
②特別決議:2/3董事出席,出席董事1/2同意。
->特別決議事項:
§156Ⅷ:公司發行新股之決議(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
§167-1:公司收買股份(庫藏股收藏之限制)
§167-2:員工認股權憑證
§246:公司債之募集
§266:發行新股之依據及決議之方法
§282:重整聲請
§316-2:簡易合併(控制與從屬公司之合併程序)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
有限公司最多董事三人
股份有限公司至少三人
樓上,108條是有限公司的董事,不是股份有限公司
(B)董事得連選連任
公司法第195條第1項:「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C)法人股東得當選為董事
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