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買賣契約之敘述,除另有約定外,何者正確?
(A)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亦不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
或一部
(B)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須同時為之,當事人不得變更之
(C)標的物交付不得定有期限
(D)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交付者,其價金應於標的物之交付處所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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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36), C(12), D(733), E(0) #221290
統計: A(238), B(36), C(12), D(733), E(0) #221290
詳解 (共 3 筆)
#521989
民法368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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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 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交付者,其價金應於標的物之交付處所交付之。 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之規定。
民法§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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