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之年齡資格,何者為誤?
(A)職業駕照年滿二十歲
(B)普通汽車駕照最高不得超過六十歲
(C)普通汽車駕照年滿十八歲
(D)輕型機車駕照年滿十八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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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650), C(32), D(12), E(0) #390738
統計: A(43), B(650), C(32), D(12), E(0) #390738
詳解 (共 3 筆)
#524834
(B)
| 名 稱: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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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年齡: (一)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器腳 踏車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最高年齡不受 限制。 (二)考領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須年滿二 十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三)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 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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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018
| 第 52 條 | 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間 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但年滿六十歲之職業駕 駛人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 新照,或於原領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六十五歲止。 逾六十五歲之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四 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 執照,或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六十八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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