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個題外話
參加政黨活動應該也在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的射程裡吧
那規定法官不能參加政黨活動 合法?
下列行為,何者為適當?(A)法官不得加入政黨或政治團體,亦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但得利用下班時間為公職候選人拜票錯誤~即使下班也不可以為候選人拜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9)(B)法官仍為公民之一份子,得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錯誤~不得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9)(C)法官為維護人民對司法公正之信賴,應避免參加政治活動,且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正確~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法官法§15)(D)法官不得為公職候選人站台或公開拉...
下列行為,何者為適當?(A)法官不得加入政黨或政治團體,亦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但得利用下班時間為公職候選人拜票錯誤~即使下班也不可以為候選人拜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9)(B)法官仍為公民之一份子,得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錯誤~不得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9)(C)法官為維護人民對司法公正之信賴,應避免參加政治活動,且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正確~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法官法§15)(D)法官不得為公職候選人站台或公開拉票,但為參選公職之直系血親、配偶站台或拉票者,不在此限錯誤~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法官法§15)。但公務人員為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結論>公務人員不行的,法官一定不行:例如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等公務人員可以,法官不一定可以:例如為配偶或二親等內為上述行為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法官法第15條(參政之禁止)【檢察官準用】﹝1﹞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四、參與政黨、政治團體、組織之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之政治性集會或活動。法官不得指示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或利用他人代為從事前項活動;並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親友利用法官名義從事前項活動。
63. 下列行為,何者為適當? (A)法官不得加入政黨或政治團體,亦不得兼任公..-阿摩線上測驗